时间:2023-04-18 15:47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医疗纠纷问题,一省明确......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多元化上升趋势,加之网络信息的便捷与开放,医疗纠纷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及医院管理的难点。专业“医闹”的出现、赔偿数额的提高、一些医疗纠纷演变的暴力冲突事件、群体事件等问题困扰着整个卫生行业。 为大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就医环境,黑龙江省卫健委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面向公众征集新文件的修改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这份《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业通报;医务人员对患者提出的诊疗方案、诊疗行为异议不予解释说明和核实的,也有可能遭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工作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机制,明确咨询、投诉部门,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释放“强监管”信号 预防、减少医疗纠纷问题 3方面发力,缺一不可 在“医务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在诊疗活动中依法履行医疗措施告知义务。 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或者诊疗行为提出异议的,医务人员应当给予耐心解释和说明;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如实向患者说明情况。 在“医疗作风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进行行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制度,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对患者加强人文关怀,保护患者隐私,恪守职业道德。 落实4方面保障措施 维护医疗机构运营秩序良好运行 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开展日常巡查。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配备安全防范监控设备,实行医疗机构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属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安全防范监控设备,安装报警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在“安全检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区域主要出入口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防止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设置物品寄存便民服务设施,方便进入医疗机构的患者、患者亲属、探视者存放物品。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和设置物品寄存便民服务设施。 医疗机构发现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诊疗区域的,医疗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急危重症患者、老年人、孕妇、婴幼儿设置免检绿色通道。 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投诉接待场所,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不能及时化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协商处理”方面也做出明确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选择协商解决的,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合理确定解决方案。涉及赔付金额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医疗纠纷工作重点 情节严重或将严肃追责 涉及到“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的;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未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 未对医务人员开展患者安全知识培训的; 未落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的。 另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违反本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提出的诊疗方案、诊疗行为异议不予解释说明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下一篇: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修行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